今天是: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天气预报:
  ·水利概况
·水利科技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水政执法
·防汛抗旱
·机关党建
·水情数据
·重点工程
·水利景观
·农田水利
·视频点播
 高级
信息正文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信息正文
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来源: 时间:2003-12-26 0:00:00 阅读 815 次

(一)水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管[2003]210号文件精神予以征收。

用水种类 水费标准 备注 收费单位
农业用水 自流 5元/亩.年 采取实物计取货币结算的办法 除水源建设补偿费由水政水资源科收取外,其它由区水利管理总站收取
河网取水 3元/亩.年
工业用水 消耗水 水库取水 21分/吨 其中含水资源费2分/吨
河网取水 17分/吨
贯流水 水库取水 10.5分/吨 其中含水资源费1分/吨
河网取水 8.5分/吨
宁波自来水公司大矸水厂用水 水库取水 21分/吨  水库取水含水资源费2分/吨 
河网取水 13分/吨
渔业养殖 水利工程供水 4分/吨  可按15元/亩年计收
可按5元/亩.年计收
河面湖面库面 按年产值的3%~5%计收
水源建设补偿费   1.50~2元/吨  


(二)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7]309号、甬财政综[1997]523号文精神予以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1)对草地、林木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手征收1~2元;

(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场、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

(1)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防治的项目按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加10%管理费征收;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其排弃的弃物每立方米3~5元征收。

(3)挖砂等乡镇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等生产、建设可根据产品产量按下表征收。

产品名称 征收单位 征收标准 收费部门
石料、砂 元/吨 0.2~0.6 局水政水资源科
烧石灰 元/吨 0.5~1.0
水泥 元/吨 1.0~2.0
莹石、铁矿 元/吨 1.0~3.0
铜矿石 元/吨 2.0~3.0
采伐林木 元/立方米 2.0~4.0
采伐毛竹 元/百斤 0.15~0.2
烧砖瓦 元/千块 0.6~1.0

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0.5~1.0%征收。

(四)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收费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

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开挖堤防、护坡等水工程的,按损坏部分修复至原标准费用的2~3倍;围堰等工程按清除费的2~3倍收取,建设单位按期修复或拆除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保证金,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用保证金安排修复工程和其中清障工作。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占用水域范围、面积和要求进行各类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或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面积部分,按原工程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占有水域补偿费的3~5倍计收。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下一篇: 监督与奖励措施
相关文章>>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管理
宁波市北仑区水利局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 (315800)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959 联系电话:(0574)86782426 电子邮箱:blsl@bl.gov.cn 技术支持:龙腾科技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