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管[2003]210号文件精神予以征收。
| 用水种类 |
水费标准 |
备注 |
收费单位 |
| 农业用水 |
自流 |
5元/亩.年 |
采取实物计取货币结算的办法 |
除水源建设补偿费由水政水资源科收取外,其它由区水利管理总站收取 |
| 河网取水 |
3元/亩.年 |
| 工业用水 |
消耗水 |
水库取水 |
21分/吨 |
其中含水资源费2分/吨 |
| 河网取水 |
17分/吨 |
| 贯流水 |
水库取水 |
10.5分/吨 |
其中含水资源费1分/吨 |
| 河网取水 |
8.5分/吨 |
| 宁波自来水公司大矸水厂用水 |
水库取水 |
21分/吨 |
水库取水含水资源费2分/吨 |
| 河网取水 |
13分/吨 |
| 渔业养殖 |
水利工程供水 |
4分/吨 |
可按15元/亩年计收
可按5元/亩.年计收 |
| 河面湖面库面 |
按年产值的3%~5%计收 |
| 水源建设补偿费 |
|
1.50~2元/吨 |
|
(二)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7]309号、甬财政综[1997]523号文精神予以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1)对草地、林木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手征收1~2元;
(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场、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
(1)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防治的项目按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加10%管理费征收;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其排弃的弃物每立方米3~5元征收。
(3)挖砂等乡镇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等生产、建设可根据产品产量按下表征收。
| 产品名称 |
征收单位 |
征收标准 |
收费部门 |
| 石料、砂 |
元/吨 |
0.2~0.6 |
局水政水资源科 |
| 烧石灰 |
元/吨 |
0.5~1.0 |
| 水泥 |
元/吨 |
1.0~2.0 |
| 莹石、铁矿 |
元/吨 |
1.0~3.0 |
| 铜矿石 |
元/吨 |
2.0~3.0 |
| 采伐林木 |
元/立方米 |
2.0~4.0 |
| 采伐毛竹 |
元/百斤 |
0.15~0.2 |
| 烧砖瓦 |
元/千块 |
0.6~1.0 |
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0.5~1.0%征收。
(四)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收费标准
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
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开挖堤防、护坡等水工程的,按损坏部分修复至原标准费用的2~3倍;围堰等工程按清除费的2~3倍收取,建设单位按期修复或拆除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保证金,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用保证金安排修复工程和其中清障工作。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占用水域范围、面积和要求进行各类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或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面积部分,按原工程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占有水域补偿费的3~5倍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