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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水利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来源: 时间:2004-7-14 0:00:00 阅读 512 次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时,即负有始终保持取得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义务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水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被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水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核查、定期检验等方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手段,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一般步骤为:

(一)拟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  

(三)表明身份。水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进行公开检查。

       (五)进行检查和调查。

       (六)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作出处理。

       (七)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八)告知权利。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应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手段。

      (九)总结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水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并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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